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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cpa《经济法》考前竞赛试题(二)
1、【 判断题
甲、乙、丙于2004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4月丙将其部分股权依法转让给丁。2006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根据规定,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和丁均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1分]
答案: 错误
2、【 判断题
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60万美元,外方出资160万美元。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外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    ) [1分]
答案: 正确
3、【 判断题
加拿大商人与中方A公司2006年8月20日签订合同,拟收购A公司下属的B公司部分财产(买价50万美元),将B公司变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9月28日取得合营企业营业执照,则外方投资者应于2007年3月28日之前支付全部买价。(    ) [1分]
答案: 错误
4、【 判断题
行纪人在行纪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该行为因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而认定无效,其后果由行纪人承担。(    ) [1分]
答案: 错误
5、【 判断题
净存放、拆放一家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60%。(    ) [1分]
答案: 正确
6、【 判断题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为封闭型,既不收入款项,也不支付款项。(    ) [1分]
答案: 错误
7、【 判断题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    ) [1分]
答案: 正确
8、【 判断题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不再承担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 [1分]
答案: 错误
9、【 判断题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 (    ) [1分]
答案: 错误
10、【 判断题
注册商标持有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由转让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1分]
答案: 错误
11、【 简答题
2007年9月,A 、B 、C 、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故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自己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符合规定之处?
(2)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4分]
解析:
(1)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不正确。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2)此时A、B、C、D、E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
(3)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4)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
12、【 简答题
2006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5万元,在2006年2月25日之前交付,并且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06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2006年2月20日,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2006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A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于2006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06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合同法》、《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4)影响汇票有效性的记载事项有哪些?甲的理由能否成立?
(5)承兑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6)承兑的效力是什么?
(7)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8)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应对该票据承担哪些责任?
(9)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追索权? [12分]
解析:
(1)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合同标的额为600万元,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1分)
(2)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由建筑公司履行就属于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是符合规定的。(1分)
(3)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0.5分)
(4)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0.5分)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0.5分)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1分)
(5)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0.5分)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因此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0.5分)
(6)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0.5分)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0.5分)
(7)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1分)
(8)丙的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因此丙应对票据承担票据责任。(1分)
(9)乙的理由不成立,(1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1分)
(10)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追索权。(1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权利,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A保证人履行了票据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1分)
13、【 简答题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2006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l元,下同)。其中B企业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57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2500万股。2007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2008年2月1日,A公司与B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因使用B企业所有的金刚石的5项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2008年4月1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l3200万股股权的98%获得通过。
(4)2008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拟定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的方案(该资产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35%),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随交给董事会予以执行。
(5)为A公司出具2007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8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7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l万股。
(6)A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D上市公司(本题下称“D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D公司的发起人股东F国有企业(本题下称“F企业”)订立协议,受让F企业持有的D公司
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F企业必须在10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D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D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H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2008年4月1日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有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出售公司重大资产决议的通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A企业收购D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2分]
解析: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需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5000/13200),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有不当之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计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本案中,A公司因使用关联股东B企业所有的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在股东大会中关联股东B企业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5700万股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的通过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决议,且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审议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未达到2/3的标准,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4)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5)A企业收购D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由F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报告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F企业。此外,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③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D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在收购行为完成后l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14、【 简答题
2004年5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80万元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6月1日B公司付货,2004年6月10日A交付货款。B公司如期付货,但A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交付货款。
    2004年6月20日B公司上门催讨货款,A公司借口货物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此后,B公司因为董事会人员调整,公司内部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没有再提起A公司欠款之事。2006年5月10日,由于山洪暴发冲坏了B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2006年8月20日B公司才恢复正常经营。2006年9月1日,B公司新任领导再次提起A公司欠款问题,准备提起诉讼。B公司新任领导认为虽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但由于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经了解,B公司得知A公司的另一债权人D公司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的申请。
    2006年10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A公司破产。A公司主要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2004年5月20日A公司以自己价值250万元的办公楼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3年;②2004年9月30日A公司又以该办公楼作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150万元,期限1年。因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已于2006年2月1日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③D公司为A公司债务的保证人,在2005年4月10日曾代替A公司清偿债务65万元,但D公司在2005年4月20日曾欠A公司债务50万元,D公司向清算组提出行使抵销权,抵销对A公司的50万元的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工商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3)D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为什么?
(4))建设银行享有的A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多少?为什么? [12分]
解析:
(1)B公司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说法正确。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构成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B公司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6月20日~2006年6月20日,但2006年5月10日山洪暴发,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2)工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工商银行的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商银行的债权有A公司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所以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3)D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其对破产人A公司的50万元债务,剩余的15万元为普通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建设银行享有的A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50万元。由于A公司办公楼作价250万元,除去为工商银行贷款抵押200万元后,尚余50万元。此50万元应属于破产企业(A公司)为债权人建设银行提供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普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建设银行的150万元债权中,5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100万元属普通债权应参加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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