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观定,凡投资额在2 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何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9年9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 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2 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2011年2月17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2 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11年5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 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1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1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1)董事何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2)董事魏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11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说明理由。
[20分]
解析:
(1)董事何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甲公司董事何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何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2)董事魏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魏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董事何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议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能于2011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应自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日2011年2月1日后的1年内不得转让,即:2011年2月1日~2012年2月1日,因此,郑某在2011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2、【
简答题】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 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5
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
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示拒绝。6月20日,D企业向c企业发出追索通知,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12年5月31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D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10分]
解析: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承兑人甲银行、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B企业在向c企业的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10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期间行使而消灭。
(6)D企业的民事权利未消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由于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对出票人A企业的票据权利,但D企业仍对出票人A企业享有民事权利,D企业可以要求A企业返还与汇票金额(100万元)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