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断题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实质条件有:(1)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分]
答案:
错误
2、【
判断题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分]
答案:
正确
3、【
判断题
】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应当全部是发起人。
[1分]
答案:
错误
4、【
判断题
】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1分]
答案:
正确
5、【
判断题
】
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管理人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1分]
答案:
错误
6、【
判断题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1分]
答案:
正确
7、【
判断题
】
黎某乘坐公共汽车恰巧未带钱,向售票员乙说明后,乙同意黎某可以不买票。途中公共汽车因拐弯过急,造成包括黎某在内的乘客摔伤。黎某因无票,承运人对其不负责任。
[1分]
答案:
错误
8、【
判断题
】
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1分]
答案:
错误
9、【
简答题】
2008年10月,甲、乙、丙、丁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是辞职职工,丙系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劳务出资,而乙、丁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发现甲、乙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该年12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贾某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9年1月,戊向B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丙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
(3)对债权人贾某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和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A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乙的职权限制,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和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戊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分]
解析:
(1)丙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作为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丙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贾某公司有权向甲、乙、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不知道乙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戊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戊只征得了甲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乙、丙的同意,因此,戊出质行为无效。
10、【
简答题】
2005年10月,北广公司与南通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北广公司按南通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设备租赁给南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6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8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南通公司所有。为了保证南通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A公司所属的B分公司在征得A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北广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南通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B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5年12月,北广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南通公司使用;南通公司依约开始向北广公司支付租金。 2007年3月,北广公司获悉:南通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北广公司随即与南通公司协商,并达到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南通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作低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北广公司与南通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南通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北广公司收存。 2008年7月,南通公司停止向北广公司支付租金。经北广公司多次催告,南通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北广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南通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北广公司在南通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南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2)北广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B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如果南通公司破产,北广公司对南通公司的厂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
(5)如果南通公司破产,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10分]
解析:
(1)北广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北广公司在2007年3月知道撤销事由后至2008年7月南通公司停止支付租金之时已经超过1年。
(2)北广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南通公司停止向北广公司支付租金,经北广公司多次催告,南通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北广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B分公司不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本题中,B分公司未取得A公司的书面授权(只是口头同意),B分公司与北广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B分公司不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北广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南通公司以厂房向北广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
(5)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承租人南通公司未向北广公司支付全部的租金,因此,如果南通公司破产,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11、【
简答题】
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甲公司拟为股东A公司8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议案进行审议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为15000万股(含A公司所持的3000万股),在表决时,A公司未参与该项表决,赞成票为7000万股,反对票为5000万股。
(2)甲公司拟为B公司(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7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测算,甲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已达到资产总额的32%。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议案进行审议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为12000万股,在表决时,赞成票为7000万股,反对票为5000万股。
(3)甲公司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议,解聘了公司副经理C的职务,该信息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
要求:1)根据(1)的内容,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公司的担保?并说明理由。
2)根据(2)的内容,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B公司的担保?并说明理由。
3)根据(3)的内容,甲公司是否应当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解聘C的信息?并说明理由。
[5分]
解析:
(1)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为A公司的担保。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票(7000万股)超过了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12000万股)的半数。
(2)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为B公司的担保。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票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3)甲公司可以不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解聘C的信息。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的变动,才属于重大事件。在本题中,副经理C的职务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
12、【
简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买卖合同。甲按期供货后,乙于4月6日向甲出具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期限为5个月。甲取得票据后不慎被丙盗窃,丙将票面金额改为4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甲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的字样,盗盖甲公司公章;之后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戊到期向付款人乙提示承兑,付款人乙以甲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付。戊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丁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4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丁以追索金额4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丙认为背书时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据要件不全,拒绝承担责任。甲以该票据被丙变造且又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付款人的乙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丁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丙对该票据应承担哪些责任,其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5)若丙对该票据属正常背书取得,甲未接到追索通知,甲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5分]
解析:
(1)付款人乙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甲、乙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甲取得票据时已按期供货,即已支付了对价。
(2)丁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戊向丁发出追索金额42万元合法。
(3)丙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丙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假冒甲的名义背书并偷盖甲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丙承担的责任包括:①丁、戊属于丙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丙对其后手负连带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②丙同时对甲负有全部票据金额10万元的赔偿责任。③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
(5)甲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甲向戊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