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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
1、【 简答题
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5分]
解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该法共14条。这些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    
由于经验不足,加之受王明“左倾”错误的影响,这一时期土地立法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屡经变动。《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的对象是“一切土地”;《兴国县土地法》更正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又规定为“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富农的土地亦在没收之列。1935 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进一步更正为“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最终对没收土地的范围做出了科学的规定。   
2.没收后土地的分配方法  
在分配方法上大多数土地法规都采取了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的做法。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规定采取按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土地。《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土地法》受“左倾”错误影响,采取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端做法,规定“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而且用自己的劳动耕种这些土地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这种主张在肉体上消灭地主,在经济上消灭富农的极端 做法,将地主和富农彻底地推到了对立面,给边区的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损害。1935年后这一错误规定得以纠正。地主和富农也可以分得一份土地,自食其力。   
3.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这一时期大多数的土地法都规定没收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分得土地的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对此稍有改变,一方面规定土地实行国有,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士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实际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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