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答题】
简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作用。4-103
[6分]
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涉外投资法的范畴,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外商进行直接投资,设立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完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因为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的各种举措,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反映出来才能真正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法律的强制性也能保证各种改善投资环境措施的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确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
(2)为外商投资企业正常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国家机关正确地管理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我国经济利益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2、【
简答题】
简述裁定撤销裁决的几种情况。10-375
[6分]
解析: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简答题】
试述涉外税法的构成要素。9-309
[15分]
解析:
税法的构成要素通常是指税法必须具备的内容,或者说是税法的必要因素。涉外税法的构成要素同一般的税法构成要素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往往授权有关的政府机关来具体行使征税权,也就是说,具体的涉外征税事宜是由税务机关、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来执行。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涉外税法中,纳税人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的自然人等。
(2)征税客体
税法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它是指征税的标的或对什么征税。各国学者一般认为征税对象有三类,即商品、所得和财产,相应地,也可把税收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类。在涉外税法中,征税对象是甚为广泛的,如钋商投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外国企业源于中国的所得等。
(3)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对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计税依据也称计税基数,或简称税基,是依税法计算纳税的依据,它是对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可见,税目、计税依据是分别从质和量的角度对征税对象加以具体化,只有这样,税收的具体征纳才是可操作的。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它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反映征税的深度;同时,它也是衡量纳税人税负高低的最重要的指标。税率主要可以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适用于从价计征,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
(5)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基于一定目的对某些纳税人给予照顾,减轻或降低其实际税负。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税收抵免等。其中,减税就是依法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对其部分应纳税款不予征收;免税就是依法免除纳税人的全部纳税义务;退税就是依法将纳税人已交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地退还给纳税人;税收抵免就是对纳税人在境外的征税对象已缴纳的税款,在其回国就该征税对象汇总纳税时,允许其在法定限额内予以抵扣或免除在境外已缴纳税款的制度。
(6)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如何选择、如何确定,不仅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现。
(7)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期间和时限。纳税期限包括税款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两个方面。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期限对于保证稳定及时地组织财政收入,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都很重要。
(8)纳榄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或其他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问题。对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多种多样的,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销售地税务机关或报关地的海关等。
(9)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因违法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税法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对于不服处罚的纳税人,税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手段。由于这些内容同上述各类要素联系甚为密切,因而许多学者认为这些内容也属于税法的构成要素。
4、【
简答题】
案情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S工厂借鉴日本A公司的专利生产了一种新产品,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拥有该产品专利的日本A公司发现S工厂在使用该公司的专利发明,但该公司并未对我国S工厂使用该种产品提出异议。
案情Ⅱ: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S工厂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S工厂生产的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同时,也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日本A公司致电我国S工厂,向S工厂提出警告,指出S工厂出口其专利产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出口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经过调查发现,日本A公司的该项发明已经在日本、美国、法国、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取得专利,我国S工厂生产销售的产品有部分出口上述国家和地区。
问:(1)案情Ⅰ中,我国S工厂生产销售该种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为什么?6-184
(2)案情Ⅱ中,我国S工厂生产销售该种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为什么?6-184
(3)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有哪些?6-184
[15分]
解析:
(1)没有侵犯专利权。因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寺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S工厂产品用于国内销售,A公司未对我国S工厂使用该种产品提出异议。
(2)没有侵犯专利权。因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