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答题】
简述被我国法律禁止的技术进口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6-203
[6分]
解析: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有以下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受让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2、【
简答题】
简述套汇行为及其种类。8-273
[6分]
解析:
套汇,一般是指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者个人以各种方式将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者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了以下几类套汇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3、【
简答题】
试论述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倾销”构成要件。2-59
[15分]
解析:
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
1、所谓“正常价值”的确定方式包括:
(1)如果进口国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如果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3)进口产品不是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出口国(地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但如果产品仅通过第三国转运,或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出口国(地区)不存在可比价格的,仍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如果该进口产品为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由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3、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二、损害事实存在。《反倾销条例》定义的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障碍。这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是一致的。我国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是否造成损害时,主要审查如下事项:
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2、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的影响;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4、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5、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在调查实质性损害威胁时,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三、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反倾销守则》并未规定倾销必须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则构成损害。当然,同时可能还有其他正在损害工业的因素;但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应归咎于倾销性进口。比如,进口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变化而带来需求减少,进口国工业本舟经营不善等等,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我国《反倾销条例》也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根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4、【
简答题】
约翰为一美国公民,在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任职并在我国境内已经居住满5年,2005年4月其工资收入如下:由该企业支付8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2500美元(折合人民币20625元)。本月中,约翰除工资收入外,还被要求到我国高校讲学,取得报酬3万元;同时出版一部自传小说,取得稿酬1万元。请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回答:
(1)2005年4月约翰工资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为什么?9-327
(2)讲学报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多少?为什么?9-328
(3)稿酬收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多少?为什么?9-328
[15分]
解析:
(1)因为约翰在我国居住满5年,从第6年开始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因为约翰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因此其工资收入的减除费用在原有800元的基础上再减去3200元。因此,工资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000+20625-4000=24625元。
(2)1)劳务报酬如果低于40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额是800元,高于40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额是全部收入的20%。因此,讲学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0000*80%=24000元。
2)根据有关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有关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而低于5万元的,超过部分加征5成,即4000*20%*(1+50%)=1200元;低于2万元的部分,按照20%的税率征收,即20000*20%=4000元;
3)讲学报酬的应纳所得额为4000+1200=5200元。
(3)按照税法的规定,稿酬收入减征30%,按照原有税率的70%征收。稿酬收入大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额为全部收入的20%。因此,稿酬收入应纳所得税额是:10000*80%*20%*70%=1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