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答题】
A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5年3月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2007年1月,A公司拟在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其通过保荐人B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中显示如下信息:
(1)A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 800万元。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有关最近3年的财务指标如下表所列(单位:万元):
|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 资产 |
12 600 |
18 000 |
25 000 |
| 其中:无形资产 |
1 000 |
1 650 |
1 963 |
| 负债 |
8 400 |
10 400 |
13 600 |
| 营业收入 |
17 600 |
19 800 |
29 400 |
|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
14 600 |
2 188 |
2 730 |
|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1 380 |
1 964 |
2 540 |
| 现金流量净额 |
1 680 |
1 960 |
1 245 |
注:上述无形资产项下均为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数据。
(2)A公司董事会拟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①总经理王某兼任控股股东c集团的董事;⑦财务总监张某兼任控股股东C集团的财务部副经理;③董事会秘书吴某兼任控股股东C集团
全额出资的D公司监事。上述人员均不在控股股东C集团和D公司领薪。
(3)本次拟公开发行6 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下同),发行价每股10元,募集资金60 000万元。募集的资金存放于董海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除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外,其余部分将用于间接投资参股证券公司和申购新股。
(4)拟由E承销商独家包销。根据A公司与E承销商签订的包销意向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为100天,E承销商在所包销的股票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200万殷,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A公司的净利润指标、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指标、发行前股本总额、无形资产的数额,是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A公司相关董事的兼职是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A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A公司拟发行的股票由E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其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A公司的存续期限是否符合首发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条件?并说明理由。
[10分]
解析:
(1)①A公司的净利润指标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累计数额为5 884万元,是符合规定的。②A公司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指标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本题中,A公司虽然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4 875万元(不足5 000万元),但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6.68亿元.超过了3亿元。由于现金流量净额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只要其中一项符合要求即可,因此A公司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指标是符合规定的。③A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本题A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 80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④A公司无形资产的数额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本题中,A公司2006年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无形资产为1 963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7.22%,即1 963÷(25 000—13 600)× 100%=17.22%。
(2)①王某和吴某的兼职行为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本题中,王某是A公司的总经理,是可以担任控股股东c集团的董事的;董事会秘书吴某担任由控股股东控制D公司的监事,也是符合规定的。②作为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财务总监张某在控股股东担任的职务是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是不符合规定的。
(3)A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题A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和投资证券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4)①A公司发行的股票由E承销商包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本题拟公开发行的数额为6 000万元,仅由E承销商独家包销是不符合规定的。②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本题承销期限为100天,是不符合规定的。③包销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A公司的存续期限符合拟上市公司的条件。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但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本题中,A公司虽然成为股份公司后持续经营时间不满3年,但由于A公司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本题A公司已满3年,因此其存续期限符合拟上市公司的条件。
2、【
简答题】
股东A、股东B和股东C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1 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发现以下问题:
(1)按照公司章程的观定,股东A以1 000万元的设备出资,而股东A出资时该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300万元。对此,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D、E故意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D、E和F。股东A出资的问题被发现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该问题由股东A独自承担,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为实施虚假破产,股东A、股东B和股东C自2011年4月1日起有计划地隐匿、转移公司财产。
(3)甲公闭董事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同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获利20万元,给甲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4)甲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利用职权从甲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40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股东A出资不实的行为,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股东会会议对此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乙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伙人D、E和F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A、股东B和股东C承担甲公司债务?并说明理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甲公司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董事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财务负责人张某的行为,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10分]
解析:
(1)①对于股东A出资不实的行为,管理人应当要求股东A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收回的700万元计入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②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无效。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③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④合伙人D、E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F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①甲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A、股东B和股东c承担甲公司债务。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3)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人应当追回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